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发布时间:2025年3月3日 分类:公司新闻 浏览量:1526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又称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国际投资保护的重要法制之一。以下是关于它的详细介绍:
定义
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
主要特征
承保主体特殊:由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承保,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以保护投资为目的。
保险对象特定: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且被保险的私人直接投资必须符合特定条件。
保险范围特定:只限于政治风险,如征用险、外汇险、战争险等,不包括一般商业风险。
保险任务特殊:不单是进行事后补偿,更重要的是防患于未然,通常结合两国间投资保证协定来完成。
主要内容
适用根据
双边保证机制:投资者母国适用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以其与东道国之间所签订的 “双边投资保证协定” 为前提条件,如美国。
单边保证机制:依据国内法适用海外投资保证制度,而不以两国间是否签订双边条约为条件,如日本、法国、澳大利亚等国。
保险人
政府公司:如美国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OPIC)。
政府机构:如日本的通产省大臣,具体业务由通产省贸易局输出保险课承办。
政府与国营公司共同负责:如德国,财政部是法定保险人,具体业务由黑姆斯信用保险公司和信托与监察公司两家国营公司经营。
投保人
美国:包括美国公民,以及主要由美国公民所拥有的公司等,还有资产95%以上为美国公民或法人及其他社团所有的外国公司等。
德国:包括在德国有住所的德国国民,以及在德国设有住所或营业所的德国公司等。
日本:包括进行海外投资的日本国民或日本法人。
法国:为法国国民和法国企业,其中企业的公司总部须在法国并且投资应对法国经济有积极作用。
保险标的
新投资:如美国包括新建企业等投资,日本指认购外国法人或企业发行的新股,德国指保险契约订立前未进行的投资。
投资项目应得到东道国的批准:如美国、日本等国均有此要求。
投资对投资者母国经济发展有利:如美国法律规定,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承保时要考虑对美国经济的有利影响。
作用
保障投资者权益:当海外投资者遭遇政治风险导致损失时,能获得相应补偿,使投资者的财产和利益得到保障,减少损失。
增强投资者信心:让投资者在面对海外投资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时更有信心,敢于进行海外投资,促进资本输出。
促进海外投资发展:从宏观层面推动本国企业的海外投资,有利于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利用海外资源,提升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促进国际经济合作。
防范和化解风险:保险机构可通过风险评估等手段,提前发现和预警风险,促使投资者采取防范措施,减少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同时,在风险发生后进行补偿和代位求偿,有助于化解风险带来的不利影响。
推动双边投资合作:采用双边保证机制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以双边投资保证协定为基础,能加强国家间的投资合作与交流,为企业海外投资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